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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之修正草案。

刊登日期:2021/4/30
發文日期:2021/4/9
發文文號:府水石字第1100067249B號
主旨:預告「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之修正草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154條
公告事項:一、制定機關:苗栗縣政府
二、訂定「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內容詳如草案說明。
三、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本府陳述意見或電洽:
(一)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土石資源科)
(二)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三)電話:037-321623
(四)電子郵件:v9715007@ems.miaoli.gov.tw
附件:
  • 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 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 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